為全面落實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學生實習工作,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本細則所指學生實習,是指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學校安排或者經學校批準安排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調研、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第二條 崗位實習是一門必修課程,如成績不合格,必須重修。實習期間,校企雙方共同對學生實施教育和管理。
第三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只安排學生長時間從事簡單重復勞動。鼓勵支持各專業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各專業在開展實習前,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
第四條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五條 各專業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學校實習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平臺網址http://dgpt.whinfo.cn/)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對學生實習的管理,實行校領導、教務處、質量管理處和學工處、二級學院(以下簡稱學院)三級負責制。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統管。
第七條 學校成立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與職責為:
(一)人員組成:
主管教學的副校長任組長,教務處、學工處、質量管理處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各學院正副院長。
(二)職責及分工:
教務處負責統籌、協調全校實習教學與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學校實習管理制度;收集全校實習工作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實習平臺的統籌管理;負責全校實習工作的檢查監督、評估和交流;負責組織各學院開展實習總結。
學工處負責指導并督促各學院處理好實習期間學生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好各種學生突發事件。
質量管理處負責學生實習的過程管理與監控。
第八條 學院成立實習工作管理小組,其組成人員與職責為:
各學院院長擔任組長,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教研室主任、專業教師和輔導員等。
學院是專業實習教學和管理的主體單位,負責全面落實實習的相關事宜。
(一)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結合專業建設需要,加大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力度,建設滿足學生實習要求的實習(實訓)基地。
(二)會同企業制定學生實習工作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學生實習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性文件。
(三)制定本學院實習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實習各環節工作要求,做好實習組織管理工作。做好各專業指導教師的選派、分配、監管和考核。
(四)負責組織學生進行實習動員,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實習方案,幫助學生明確實習目的、任務、方法和考核辦法,做好學生外出實習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負責落實本學院學生實習單位,辦理學生相關審批手續。
(六)做好實習平臺的管理工作,與實習單位共同完成實習過程管理,實現過程動態監督全覆蓋。
(七)負責定期對實習進行檢查,并及時向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八)加強實習過程管理和監控,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定期組織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九)按要求向教務處報送相關資料。
(十)負責學生實習所有資料的整理歸檔,做好實習的總結工作。
(十一)完成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教研室(或專業)成立專業實習指導小組,其組成人員與職責為:
教研室主任(或專業帶頭人)牽頭,成員包括實習指導教師、企業實習指導人員、輔導員。
負責按照本學院制定的實習實施細則,保質保量完成本專業實習的教學管理工作。
(一)制訂適合專業特點的實習實施方案,并將實習實施方案報教務處審批備案,落實本專業學生實習單位。
(二)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制定實習大綱和實習計劃,落實各階段實習任務。
(三)負責實習學生的動員組織、過程管理和具體指導工作;督促指導教師和實習學生通過實習平臺完成相應工作。
(四)實習指導教師隨時與企業實習指導人員聯系,并了解學生情況,共同管理,全程指導,采用多種形式對實習巡查,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做好學生日常管理和考核鑒定工作,及時向實習工作管理小組報告實習中發現的問題。
(五)按要求與學生定時聯系,及時回復,督促學生嚴格遵守學校相關實習規定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
(六)關心學生的思想、工作、生活與身心健康,做好學生思想和管理工作。
(七)與實習單位管理和指導人員建立通暢的聯系和溝通渠道,及時協調和處理實習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八)在實習單位配合下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位學生完成實習任務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定實習成績。
(九)實習期間,密切配合就業辦做好實習生畢業就業推薦工作。
(十)組織實習的交流、檢查和考核;負責實習資料的歸檔。
第十條 實習指導教師工作職責:
(一) 認真完成實習前的準備工作。落實學校和企業聯合制訂的實習計劃,并依據實習大綱結合學生實習崗位,完成實習指導書,協助學院織學生進行實習動員,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學習實習方案,做好學生外出實習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具體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學生基本情況,認真完成實習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實習期間完成學校指導教師日志,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考勤、業務考核,定期采取多種形式與學生聯系,并作好記錄,記錄詳實(電話記錄、QQ聯系記錄等)。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三)對學生進行專業指導,指導學生通過實習平臺完成實習日志和實習報告(總結)并進行評定,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考勤和考核;做好實習期間相關記錄,鼓勵采取多種形式完成實習指導教師日志;定期與企業領導及企業實習指導老師進行協商,共同組織好實習期間開展的各項活動并及時處理實習中的各種問題。
(四)經常與企業實習指導人員聯系,了解實習學生動態。要關心學生,為人師表,積極主動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確保實習學生安全和穩定,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檢查實習進度和質量。
(五)實習任務完成后,要做好實習總結工作,并指導學生做好個人實習總結,協助教研室與企業共同對實習學生實習成績進行考核,做好實習總結工作,完成實習課程檔案。
學生實習課程檔案包括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指導教師日志、實習小結、學生實習成績單。
第十一條 企業實習指導人員職責:
(一)會同學校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保障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協助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制定學生崗位實習方案及計劃,保障學生的實習質量。積極為學生解決實習中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確保實習順利進行。
(二)加強學生業務指導,傳授技術、工作方法和經驗,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和素質。
(三)做好學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時與學校指導教師聯系,通報學生實習狀態。要關心學生,愛護學生,積極主動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確保實習學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思想穩定,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考勤、業務考核,指導學生寫好實習日志、實習報告(總結)。
(四)利用企業的各項有利資源,幫助校內實習指導教師提高專業技能。
(五)實習任務完成后,負責與本企業共同對實習學生實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并評定等級。
第十二條 實習學生職責:
(一)學生赴實習單位前須認真學習實習的有關規定,了解實習任務,并簽訂《學生實習責任書》。
(二)學生在實習期間,遵守學校和企業的實習要求、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三方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安全、保密、勞動紀律等有關制度,自覺服從實習單位的工作分配及管理;不做損人利己、有損學校和實習單位形象聲譽的事情,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三)強化職業道德,端正實習態度,服從學校帶隊、實習指導教師的統一安排和指揮,發生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報告。
(四)所有實習學生要與學校指導教師長期保持聯系,定期向學校指導教師匯報實習工作情況,聯系方式發生變化要及時向學校指導教師匯報,主動配合學校(企業)指導教師做好實習相關工作,與實習單位建立良好關學院。
(五)愛崗敬業,按照實習計劃和崗位特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同時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培養獨立工作能力。
(六)實習學生要嚴格執行所在崗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愛護勞動工具、儀器、設備,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學生因違反實習紀律和安全規則造成自身傷害的由學生本人負責;造成他人傷害和經濟損失,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七)在實習平臺完成實習日志和實習報告(總結),并定期向指導教師匯報實習情況;實習結束按規定上交實習鑒定表
第十三條 學生實習紀律
(一)實習期間特殊情況需請假時應征得實習單位的批準,并及時向學校和企業實習指導教師報告。
(二)未經學校批準,不準擅自離開或調換實習單位,不得自行在外住宿。實習期間如需變更實習崗位,須征得學校指導教師和原實習單位同意。擅自離開實習崗位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嚴重違反實習紀律,被實習單位終止實習或造成惡劣影響者,實習成績按不及格處理,同時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無故不按要求在實習平臺提交實習日志、實習報告(總結)和其他規定的實習材料者,實習成績按不合格處理。
(五)凡參加專業對口(或相近專業)實習時間不足3個月者,不予評定實習成績。
第十四條 學院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違紀失信不良記錄;
(二)管理規范,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無實習安全管理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三)實習實訓設施條件完備,提供一定數量的實習崗位,符合專業人才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要求;
(四)與學校有穩定校企合作關系企的(事)業單位優先。
第十五條 學院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要實地考察評估實習單位情況,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
各學院將考察評估書面報告、實習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等支撐材料一并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統一審核后報校黨委會審批,黨委會研究確定后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學院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在實習開始前,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條 各專業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各專業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十八條 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應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所在學院提出自主崗位實習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實施,實習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學院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學生日常實習情況。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九條 學院制定本學院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學生進行實習動員,落實本學院學生實習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第二十條 學院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教育部有關部門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
實習三方協議(示范文本)內容不得刪減,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協議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關條款。
為了便于實習三方協議的順利簽訂,協議丙方可采取集體授權委托方式,由多名學生集體委托其中一人作為受托人,代為簽訂《崗位實習三方協議》。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簽訂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簽約委托書。
實習三方協議由學校統一印制,學院組織簽訂。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二十二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核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三方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二十四條 除信息技術、文化旅游等相關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實習崗位,須由學院報學校審批后,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五條 實習前,各專業要按照本辦法及學院制定的實習實施細則制訂適合專業特點的崗位實習實施方案,對學生進行動員和職業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在此基礎上,學生須簽訂《學生實習責任書》。
同時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制定實習大綱和實習計劃,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審定后發放至實習學生,使學生明確實習任務和要求。實習大綱和計劃應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選派(聘)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教師和企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負責對實習學生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實習期間,每名學生均應配備有1名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和1名企業實習指導人員。每位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人數30人左右,最高上限為50人。可通過電話、QQ、微信、實習平臺、電郵等聯絡渠道與實地探訪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指導,要求電話(或QQ、微信或郵件)聯絡每周每位學生不得少于1次,實地探訪檢查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指導教師每月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將指導過程及存在問題等向學院實習工作管理小組匯報1次;無論采取何種指導方式,指導老師均應作好指導記錄。對指導教師,各學院要按其職責要求加強監督、考核及獎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要加強對學生實習過程的監控,學院領導、教研室主任、專業負責人等應定期到實習單位巡查和督導,向實習單位了解實習情況,聽取實習單位對實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學校也要安排專人到各實習地點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和實習單位在全過程中,加強實習學生管理。
學校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學生實習企業,了解實習情況,解決實習教學和學生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條 各學院和實習單位建立通報制度。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并向所在院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學院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 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 (或家長)簽字同意,由學院備案后方可辦理。
第三十二條 安排跨省實習的專業,需向學校提交跨省實習申請,按程序報教務處備案,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務處要進一步完善實習平臺,協調相關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要會同學院加強統籌整合,建立校企合作企業資源庫,推進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接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雙重指導,校企雙方要加強對學生實習的過程監控和考核,實行以實習單位為主、學校為輔的校企雙方考核制度,由雙方指導教師共同完成學生的考核與評價。
第三十五條 成績考核評定根據學生的實習日志、企業實習指導人員評定成績、學校指導教師評定成績、實習報告及其他情況綜合評定,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級,記入學生實習成績單。
(一)實習日志,由學校指導教師根據實習情況,對日志內容進行評定;學校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主要對學生在崗位的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出勤、實踐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的考核。
(二)實習報告(總結),由教研室主任根據專業及學生報告內容指定專業教師評定。
(三)企業鑒定由企業和企業實習指導人員根據企業對員工的考核要求對實習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具體表現評定成績。
(四)實習考核成績主要由四部分組成,其中實習日志占10%,企業(企業實習指導人員參與)評定占50%,學校指導教師考核占20%,實習報告(總結)占20%。
第三十六條 學院應當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三方協議;
(二)實習方案;
(三)學生實習報告;
(四)學生實習考核結果;
(五)學生實習日志;
(六)學生實習檢查記錄;
(七)學生實習總結;
(八)有關佐證材料(如照片、音視頻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人身安全等有關規定。
學校要根據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學生實習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學生做好個人防護。
在實習前對實習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九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學生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實現學生保險全覆蓋,責任保險范圍應當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鼓勵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務處會同學院、質量管理處等有關部門,將學校學生實習情況作為學校質量監測。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公布監督舉辦電話,通過熱線電話、互聯網、信訪等途徑,暢通政策咨詢與情況反映渠道,匯總情況反映和問題線索并建立專門臺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進行整改。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