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端正考風,建設良好學風、校風,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界定
考試違紀主要是指學生不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不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等行為。
考試作弊主要是指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等行為。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違紀行為:
1、不按規定就座者;
2、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擅自調整座位者;
3、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4、發現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寫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或圖表等而未向監考教師報告者;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以及有其他異常行為者;
6、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場上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者;
7、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者;
8、考試結束后,還繼續答卷或拖延交卷時間者;
9、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在考場內或走廊上喧嘩者;
10、考試隱卷不交者;
11、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作弊行為:
1、翻看書籍、筆記、字典(含電子字典)等;
2、考試前將有關考試課程的內容抄寫在課桌面或墻面等地方者;
3、考試夾帶有關考試內容者(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
4、索要他人答案、抄襲他人試卷者;
5、考試中互相傳遞紙條或交換試卷者;
6、考試時傳遞紙條,為他人提供答案或者有意讓他人看試卷者;
7、借上廁所查閱書籍、筆記或與他人討論答案者;
8、其他構成考試作弊行為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違紀行為:
1、不聽從監考教師指揮,擾亂考場秩序,造成嚴重后果者;
2、有糾纏、謾罵、威脅或毆打監考教師者;
3、其他考試違紀情節嚴重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作弊行為:
1、盜竊試卷;
2、由他人代替考試;
3、替他人參加考試;
4、組織集體作弊(三人以上聯合組織作弊);
5、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6、第二次作弊者;
7、 其他考試作弊情節惡劣者。
二、考試違紀作弊處分的規定
(一)考試違紀行為者,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行為者,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嚴重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行為者,經查實后,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未經批準擅自缺考者,處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程序
(一)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處理和處分的主要依據是監考記錄和違紀作弊證據。對考試違紀和作弊者,監考教師應立即告知學生本人,終止其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并將其違紀、作弊事實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單》、《學生考試違紀作弊報告單》上。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將《考場記錄單》、《學生考試違紀作弊報告單》連同其試卷、證據等一并報交教務處;
(二)教務處根據有關規定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提出處理或處分意見:①將處分告知書送達學生,報經校長辦公會審定批準后公布;②同時將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學生。
(三)對未解除處分的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分文件,由學工處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四、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申訴
學生對所受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者,可以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五、附則
(一)本規定同時適用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
(二)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