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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9-06-30 16:40:07編輯:admin瀏覽量:3176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實現人才培養的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經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應于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前15天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后逾期未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縣級(含)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診斷確認病愈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并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注冊: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及時請假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未注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自動退學論處。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書面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四)凡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得進行學年電子注冊。凡沒有進行學年電子注冊的學生,其學歷證書不得電子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關于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課程的補考等,按學校有關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由輔導員綜合情況,寫出評語,學生工作處代表學校審定并簽署意見。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根據學校有關考試違紀作弊處分的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者,可以對該課程給予清考機會。

第十一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升級、留級、重修與選修

第十二條 學生學完全年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十三條 經補考后,一學年累計四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跟班試讀;累計六門以上(含六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予以留級。

(一)凡留級的學生,若所學專業無后續班級,經學校批準,可轉到其他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就讀。

(二)留級生隨所留班級進行管理,留級階段必須參加各門課程的學習和考試,并按留級后的考核成績、紀律考勤、操行評定記入檔案。

(三)留級學生須按學校有關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四條 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或特殊實訓課程,如考核不及格,一律實行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應按學校規定修滿公共選修課學分。凡未完成規定公共選修課學分,并經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不予畢業。公共課選修管理按學校《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共選修課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專業。對于個別專業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入其他專業學習,但在本專業學習已滿一學年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不同批次錄取的學生不得跨批次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就讀。

學校優先考慮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學生的轉專業申請。

第十七條 學生進校后,一般不得轉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湖北省教育廳按有關規定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八條 學生轉入或轉出我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意,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在學期末辦理。

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原則上不超過6年。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可延遲2年。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請假缺課時間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級繼續學習確有困難者,經學校批準,準予休學。

第二十一條 休學學生必須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二十二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時間均以學年為單位,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在校期間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休學期間有違反校紀行為,按學校有關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三)學生因病休學回家療養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負責。

(四)學生休學期間回家往返所需路費等相關費用自理。

(五)經學校批準,休學學生的戶籍可暫時保留在學校。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持有關證明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復學注冊。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縣級(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心理精神類疾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市級(含市級)以上醫院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有醫囑需進行心理咨詢為輔助治療的,應在相關醫療機構內進行。

(三)學生復學,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所學專業無后續班級,學校可以酌情安排轉入其他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就讀。

(四)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五)因精神類疾病,通知其監護人后,監護人未能及時作出處理的,學校有權遣送回家,根據醫囑建議休學,嚴重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住在學校,不能參加聽課或考試。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以退學處理

(一)一學年累計十門及以上必修課程不及格者;

(二)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處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屬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原因退學者,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陪護回家。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驗、實訓、頂崗實習等),必修課考試及格,選修課考查合格,課外實踐合格,獲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德、智、體、美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凡經過畢業清考但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暫發結業證書。一年內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相關考試,考試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學生及學生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積極推薦參與校外表彰和獎勵的評審。

第三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可以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將學生的鑒定、獎勵與處分等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章 申   訴

第三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受理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決定的申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