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湖北省和學校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校園正 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 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和《武 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 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疫情防控期間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自覺參加學校開展的各項疫情防 護、安全責任、誠信守法等相關教育活動。在按要求做好日常安 全防護的基礎上,樹立正確的自我防范意識、風險意識、責任意 識、道德意識,提升社會責任感。
第三條 學生返校時間以學校通知為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 提前返校。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 造成重大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不聽勸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偽造或提供疫情防控相關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經審核同意返校的學生,在返校過程中,不遵守所在 地、途經地和武漢市疫情防控相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條 學生返校后,應自覺遵守學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積極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服從學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為者, 從重從嚴處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疫情傳播的,移送相關部門依 法處理。
(一)學生未按照學校要求填報個人相關信息,故意瞞報、 錯報、誤報、漏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遵守學校安排按時參加核酸檢測的;
(三)應該隔離但拒絕隔離,違反隔離工作要求,擅自解除 隔離的;
(四)不按規定監測自身健康狀況,不按要求及時準確填報 個人信息,對個人身體健康有關信息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阻止或干擾他人身體健康監測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出現異常,不服從學校疫情防控應急處置安排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隱患,不主動告知報備,不主動采 取防護措施,給他人造成健康威脅的;
(八)在明確出現“物傳人”風險情況下不按照規定在校園 圍墻圍欄處私自接取外賣、快遞的;
(九)校園內散布防控疫情不實信息,造謠起哄、誤導他人, 造成周圍人員恐慌、擾亂校園秩序的;
(十)違反防控工作要求,在校園內聚眾飲酒、互串寢室聚 集、聚餐等,且不聽勸告的;
(十一)在校內未經許可進行商業活動、販賣防疫物資、利 用疫情謀取私利的。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自覺維護校園安全,遵守校園疫 情防控管理有關規定,有以下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情節嚴重者或造成疫情傳播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帶領校外人員進入校園的;
(二)拒不執行校園安全管理規定,不接受信息查驗,與相 關管理人員發生沖突的;
(三)擾亂校園安全管理秩序,采取翻越圍墻、校門等非正 常手段進出校園的;
(四)未經所在學院、學校相關部門審批,擅自離校外出的;
(五)在學校批準的離校時間段內,未按時返校銷假的;
(六)其他違反校園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和學校網絡使用管 理相關規定,對違反網絡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警告以 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利用網絡傳播散布謠言的;
(二)在網絡上發表、評論、轉載違反國家疫情防控相關方 針政策,有悖于疫情防控工作實施言論的;
(三)參與違法網絡組織或妨礙疫情防控活動有效推進的。
第七條 其他違反上級部門、學校防控要求和校規校紀行為的,參照《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 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學生違紀行為,構成違法的,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 究法律責任外,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違紀行為者,已具備評優評獎資格的,取消其評 優評獎資格;是學生干部的,撤銷其學生干部職務;是黨、團員 的,按照黨紀、團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所有受處分的情況裝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