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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10-24 09:38:12編輯:admin瀏覽量:30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秉承“厚德 篤學 自強 不息”的校訓,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凡經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應于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前15天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后逾期未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縣級(含)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診斷確認病愈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并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注冊: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及時請假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未注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自動退學論處。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書面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四)凡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得進行學年電子注冊。凡沒有進行學年電子注冊的學生,其學歷證書不得電子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關于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課程的補考等,按學校有關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由輔導員綜合情況,寫出評語,學生工作處代表學校審定并簽署意見。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根據學校有關考試違紀作弊處分的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者,可以對該課程給予清考機會。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十九條 學生學完全年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經補考后,一學年累計四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跟班試讀;累計六門以上(含六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予以留級。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專業。對于個別專業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入其他專業學習,但在本專業學習已滿一學年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不同批次錄取的學生不得跨批次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就讀。

學校優先考慮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學生的轉專業申請。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進校后,一般不得轉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湖北省教育廳按有關規定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入或轉出我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意,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在學期末辦理。

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原則上不超過6年。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可延遲2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請假缺課時間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級繼續學習確有困難者,經學校批準,準予休學。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必須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二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其他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時間均以學年為單位,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在校期間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休學期間有違反校紀行為,按學校有關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三)學生因病休學回家療養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負責。

(四)學生休學期間回家往返所需路費等相關費用自理。

(五)經學校批準,休學學生的戶籍可暫時保留在學校。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持有關證明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復學注冊。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縣級(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心理精神類疾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市級(含市級)以上醫院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有醫囑需進行心理咨詢為輔助治療的,應在相關醫療機構內進行。

(三)學生復學,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所學專業無后續班級,學校可以酌情安排轉入其他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就讀。

(四)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五)因精神類疾病,通知其監護人后,監護人未能及時作出處理的,學校有權遣送回家,根據醫囑建議休學,嚴重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住在學校,不能參加聽課或考試。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一學年累計十門及以上必修課程不及格者;

(二)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的處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屬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原因退學者,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陪護回家。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驗、實訓、頂崗實習等),必修課考試及格,選修課考查合格,課外實踐合格,獲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德、智、體、美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凡經過畢業清理考試但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暫發結業證書。一年內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相關考試,考試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學生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校長信箱等途徑、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學生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除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違反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依托學生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學生及學生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積極推薦參與校外表彰和獎勵的評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及學生組織的表彰和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精神鼓勵主要包括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獎章或者證書等;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學金和獎品等。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以學生現實表現和綜合測評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序進行。學生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投訴。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七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八條 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6個月;

(三)記過,12個月;

(四)留校察看,12個月。

受處分學生處分期滿后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學校紀檢監察室。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知音傳媒集團法務部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在本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并接受指導、檢查和監督,原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