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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9-10-26 14:56:27編輯:admin瀏覽量:309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讀期間,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校紀校規行為的,均按照本細則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校紀校規,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應當由所在系給予通報批評(書面),督促其改正錯誤;特殊情況,學校可以直接給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書面)。

第五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省、市、校級優秀團員、優秀團干、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定的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二)違紀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推薦入黨資格;

(三)擔任學生干部受違紀處分者,取消其學生干部任職資格;

(四)違紀受處分者,若是黨員或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五)獲得“省、國家級獎學金、助學金、學院獎學金”以及獲得院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的學生在一年內因違紀受處分者,終止其獎學金、助學金的發放,取消授予的榮譽稱號并收回榮譽證書;

(六)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違反校紀校規者,有下列情節之一,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 違反校紀校規者,有下列情節之一,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有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勾結校外人員違紀的;

(四)涉外活動違紀的;

(五)違紀群體的組織者、指揮者;

(六)在本校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七)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細則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的;

(八)有其他應當予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或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交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根據系或部門上交的材料調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長批準,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做出處分決定;

(二)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相關部門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逾期將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五)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六)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或班級范圍內公布,由輔導員負責告知家長。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由學生工作處決定是否公布。

(七)受處分學生,可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關于解除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在處分考察期滿后,提出解除違紀處分申請。

第九條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 分  則

第十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出版、傳播非法刊物,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

(三)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六)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七)泄漏國家秘密的。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語言、動作挑逗等方式引起、唆使、煽動他人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對證人、檢舉人、調查人進行報復、威脅或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聚眾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

1、策劃他人打架,自己未動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策劃并動手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并責令其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3、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報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

4、應邀到打架現場助威而未動手者,給予警告處分;

5、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擴大事態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持械斗毆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重者同時報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發生打架事件,要報告學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更不得采取私下了結的辦法處理。凡因“私了”導致事態擴大者,從重處分:

1、以“賠禮道歉”的名義私下敲詐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擴大事態,引發新的打架斗毆,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作偽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打架者作偽證或故意掩蓋事實,加重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參與打架二次以上者(含二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以盜竊、詐騙、搶奪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之外,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較輕、數額不足1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嚴重、數額在100元及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離校期間損壞公物者,從重處分;

(四)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按《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損害書刊賠償制度》執行,同時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惡意破壞電源線、校園廣播系統、網絡、電話等公共設施的,一經發現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壞的,應當賠償但未按處分決定執行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拒絕執行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擾亂正常校園秩序,根據《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處分細則》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互聯網上公開或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互聯網上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錄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網絡賬號、惡意欠費給學院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違反學校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

(二)在桌面或墻壁上亂涂亂畫者;

(三)食堂就餐擁擠或插隊者;

(四)在教學區(教學樓內)吸煙或衣著不整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未經批準占用教室進行非學習活動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危害社會安全行為的,視其情節、性質、后果等,給予以下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組織者記過以上處分;

(三)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1、熄燈后不按時就寢,不聽工作人員勸阻仍強行外出的;

2、在檢查學生宿舍過程中,對老師質疑采取裝聾作啞、不予理睬的;

3、辱罵或毀謗教職員工的;

4、拒絕學生干部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學生干部的;

5、不服從老師安排,對老師無禮,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九條 嚴重違反社會風氣,有下列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從事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收看淫穢書、畫、錄像片等淫穢制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反動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報公安部門處理;

(四)違反社會公德,破壞他人婚姻和家庭,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吸食或組織學生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組織和游說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組織者,給予組織或游說者開除學籍處分;其他被動參加的,給予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賭博者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學生在校內玩麻將或帶彩玩紙牌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

(二)首次參與賭博者,無論賭注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兩次以上(含兩次)參與賭博者,無論賭注價值多少,一經查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者,或作偽證隱避事實者,給予與參賭者同等處分。

第二十一條 酗酒者:

(一)在宿舍內飲酒,大聲喧嘩,又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非法扣留、冒領和毀棄他人信件(含拆閱)、包裹、匯票或其它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蓄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在公共場所(公寓、教學樓、辦公室、食堂等)張貼侮辱性標語或大小字報者,給予記過處分;

5、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鬧事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在追求異性過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絕后對其進行不文明攻擊,對異性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7、偷錄、偷拍他人隱私,加以傳播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8、投放有毒、有害物質,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侵犯組織合法權益,給予以下處分:

1、對學校相關部門有意見,不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行為偏激,聚眾鬧事的,給予組織者記過處分;

2、故意損毀或涂改學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惡意破壞學校組織的活動,影響活動開展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不誠信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者,視其情節輕重,按《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紀作弊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二)在填報的各種表格、材料、申請中,偽造事實、弄虛作假,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私自涂改證件、證明、證書、有價證券或簽字者,或轉借各種證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惡意拖欠學費的,經認定非家庭經濟原因造成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減免學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給予記過處分并取消減免資格。

第二十四條 無故曠課者,根據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5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學生應積極參加黨團活動及學校、系部統一組織的要求必須參加的各類集體活動,若無故缺勤,每次按曠課1學時計。

第二十五條 擅自離校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離校兩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擅自離校三天以上(含三天)七天以下(含七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擅自離校七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違反防火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煽動學生拒繳學費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按《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外租房居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又必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細則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畢業班學生在校離畢業時間不足半年的,原則上不作留校察看處分,給予記過處分,視學生在考察期的悔改表現,學生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制定相關制度,其他有關制度與本細則相抵觸時,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