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教育部、財務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的文件精神,規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強自立、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加傳銷等國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學工、財務、人事、教務、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和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勤工辦”),歸屬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和服務辦公室職責
第八條 制定并不斷完善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管理規定,設置校內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一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學生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四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四章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與信息發布
第十五條 設崗原則: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崗位類型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兩種。固定崗位是指連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第十七條 校內有關單位和部門如需設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須向學校提出申請,確定崗位性質、職責及要求,核定其崗位設置、用工數量和標準;臨時崗位可隨時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后,勤工辦面向全校發布崗位需求,推薦適合各種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九條 每學期初,勤工辦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確定勤工助學崗位數量、待遇及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開發布,臨時崗位隨時發布。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正常教學及集體活動。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以及勞動協議的學生,勤工辦有權調整或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問題嚴重的,可暫停或取消該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原則上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一人一崗,不允許一人同時兼任多個崗位,對于擅自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學生只按一個崗位給予酬金。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工作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若出現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視情節輕重,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扣發部分工資或辭退;已知操作規程,但出現不按要求違規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責任由上崗學生承擔。
第二十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崗,須事先向用人單位書面請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學活動,需提前兩周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審批后,報勤工辦備案,以便作出相應調整。對于擅自離崗學生,扣發當月工資,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學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結合每個上崗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上崗工作時間。為保證學生的學業和身體健康,學生每月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保護學生在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為勤工助學學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條件和環境,不得要求學生從事不適合學生的工作,禁止以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借口從事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
第六章 基金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教委、財政部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教財[1994]35號)規定,學校每年從事業收入中劃出一定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從此經費中支出。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酬金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酬金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酬金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七條 勤工助學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給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部門)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勞動報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學活動場地建設、購買設備、工具材料及宣傳開支、管理費用等。資金專款專用,收支統一由財務處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6執行。
第二十八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學生的報酬按月發放。每月由勤工辦統計勤工助學學生實際工作量,經用人單位(部門)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后,報有關部門及學校領導審批后,由財務處代為發放。
第七章 酬金標準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酬金執行標準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學校所在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所在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所在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由學工處負責管理。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信息傳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