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強化學術誠信和學術自律意識,規范學術行為,按照《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教職工以及以學校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教學科研人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教學科研人員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以下學術規范:(一)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二)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約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須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須經過學術界科學論證或權威部門鑒定后,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研究,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八)偽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九)重復發表研究成果;(十)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評判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受理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術規范工作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學術規范行為,推進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和評判;負責向學校提供明確的調查和認定結果建議。工作組由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組長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擔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